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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群鸽与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群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2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B座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42650D。法定代理人:沈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女,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群鸽,女,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委托代理人:闫德刚,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群鸽丈夫。上诉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群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胜利、高佳,被上诉人赵群鸽委托代理人闫德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作儒审判员 刘煜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