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张钦海、赵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钦海,赵金武,曾灿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钦海,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武,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灿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张钦海、赵金武因与被上诉人曾灿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7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钦海、赵金武上诉称,涉案《借款合同》是伪造的,因此该合同的管辖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另,本案被告之一赵金武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本案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的规定。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主张涉案《借款合同》系伪造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作为有效管辖条款约定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胡 剑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 睿书 记 员 何绮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