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鲍贵龙与杨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贵龙,杨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970号原告:鲍贵龙,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善求,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泰宁县,系鲍贵龙之父。被告:杨发福,男,成年,汉族,住泰宁县。原告鲍贵龙与被告杨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鲍贵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鲍贵龙以杨发福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发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贵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鲍贵龙负担。审判员 李吉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春花附:裁定裁定0119690307745711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