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玉成与贾登敞、白银市坤瑞恒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成,贾登敞,白银市坤瑞恒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690号原告:王玉成被告:贾登敞被告:白银市坤瑞恒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玉成诉被告贾登敞、白银市坤瑞恒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王玉成承担。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