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与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永城市国土资源局,李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5行初60号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黄口乡黄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040BW8W.法定代表人王兵兵,站长。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方大道西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00588246-0.法定代表人蒋清伟,局长。行政负责人张彦民,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义伦,该单位法律顾问。第三人李成建,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不服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因李成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负责人张彦民、委托代理人吴义伦,第三人李成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城市黄口乡食品站负担。审判长 高海书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苏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