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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某物业服务合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4499号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南山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滕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吴某,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区。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曲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