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海波与林菊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波,林菊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9807号原告:罗海波,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驻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林菊财,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罗海波与被告林菊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76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息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罗海波系从事鞋花加工的经营者,2013年4月、6月间原告为被告加工鞋花。截止2013年6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6676元,后被告支付加工费2000元,余款4676元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菊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罗海波报酬4676元并赔偿给原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菊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缪雪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俞 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