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志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133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国,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东安区。1986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3年10月18日因犯惯窃罪被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1日被减刑释放。2017年6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潘冰,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国及其辩护人潘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7日23时许、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志国分两次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滨江城市花园小区剑兰阁楼下,使用铁丝勾开139号车库门将被害人王某某存放的贵州茅台酒24瓶(法国卡慕独家经销,价值31176元)、贵州茅台酒1瓶(飞天系列,价值1100元)、茅台成龙酒2瓶(红盒,价值1160元)、茅台不老酒1瓶(百岁红系列,价值500元)、五粮液人民大会堂国宴酒1瓶(价值800元)、国宝原浆酒1瓶(价值88元)、名士马爹利礼盒装葡萄蒸馏酒1盒(价值1000元)、贵州茅台酒1盒(飞天系列礼盒装,价值3400元)盗走。综上,被告人刘志国共实施盗窃犯罪两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39224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发还被害人王某某。2017年6月3日,被告人刘志国在牡丹江市东安区热电厂小区内被侦查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志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赃物照片;书证被告人刘志国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指认作案现场及作案时衣着的照片;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志国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DVD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刘志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刘志国认罪态度较好,赃物被全部追缴发还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志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美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