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福友与被告杨代军、廖其君、廖才政、廖才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友,杨代军,廖其君,廖才政,廖才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578号原告:刘福友,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光,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敦旺,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代军,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廖其君,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廖才政,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廖才文,男,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友与被告杨代军、廖其君、廖才政、廖才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刘福友负担。审 判 长 禹 莉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东兰(此页无正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