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金连宝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1,金某2,金某3,金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314号申请执行人:金某1,男,193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金某2,男,1963年11月05日���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金某3,女,1958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金某4,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金某1申请执行金某4赡养费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8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金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某4给付赡养费4500元及医疗费4056.7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金某4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某4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某1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金某4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金某1申请执行的赡养费4500元及医疗费4056.78元已受偿2852.26元。经申请执行人金某1确认,被执行人金某4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金某1发现被执行人金某4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