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朱隆胜、谭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关信用社,朱隆胜,谭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关信用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唐文彪,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朱隆胜,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白关镇。被执行人谭俏,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白关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朱隆胜、谭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