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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61号罪犯李林,别名:李毛子、毛儿,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457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林于2013年3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林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积分2445分;考核期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积分3015分,获得5次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