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水兵申请魏社民合伙协议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兵,魏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李水兵,男,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个体户,住湖南省平江县虹桥镇高源村***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75********。被执行人魏社民,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虹桥镇洞口村**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76********。李水兵与魏社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做出的(2016)湘0626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社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水兵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分红款21866.7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通过线上查询被执行人魏社民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工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以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申请执行人的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魏社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魏社民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水兵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6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均成审 判 员 余 琰人民陪审员 唐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