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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恢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汪天全、张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天全,张志荣,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恢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天全,男,194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歙县。被执行人:张志荣,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歙县。被执行人:张辉,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歙县。本院在执行汪天全与张志荣、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志荣、张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志荣、张辉的银行存款49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