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恢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汪天全、张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天全,张志荣,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恢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天全,男,194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歙县。被执行人:张志荣,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歙县。被执行人:张辉,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歙县。本院在执行汪天全与张志荣、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志荣、张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志荣、张辉的银行存款49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