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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郑贤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郑贤总,郑圣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2736号原告: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锦和路1巷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56108707W。法定代表人:杨鑫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怀宝,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九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72668M。法定代表人:谢钦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贤总,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郑圣满,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郑贤总、郑圣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怀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郑贤总、郑圣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834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郑贤总对上述货款的135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郑圣满对上述货款的1484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派遣郑贤总、郑圣满出面向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购买货物三价铬钝化液等。2016年6月18日欠款3500元,2016年6月20日欠款10000元,由郑贤总在发货单上签名确认收到货物。2016年6月28日欠款4840元,2016年7月9日欠款10000元,由郑圣满在发货单上签名确认收到货物。嗣后,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向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郑贤总、郑圣满催讨未果。发货单上注明的“双方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或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为此,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郑贤总、郑圣满未作书面答辩。经庭审质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派遣郑贤总、郑圣满出面向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购买货物三价铬钝化液等。2016年6月18日欠款3500元,2016年6月20日欠款10000元,2016年6月28日欠款4840元,2016年7月9日欠款10000元,合计28340元。发货单上注明的“双方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或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结欠货款283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郑贤总、郑圣满作为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的经营活动,应由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要求郑贤总、郑圣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郑贤总、郑圣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834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福鼎市百鑫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0元,由温州市奔马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友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盛鑫书 记 员 许佳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