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苏剑锋缴纳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苏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苏剑锋,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苏剑锋刑事罚金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苏剑锋应缴纳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执6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欧学军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月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