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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30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建立、余新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立,余新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304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文革,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号*栋***房,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5********。被申请人:姚建立,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余新宇,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人李文革诉被申请人姚建立、余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湘0112民初304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姚建立、余新宇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李文革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姚建立、余新宇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文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严建康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号凯宴3598CC小型越野客车产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姚建立、余新宇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殷兵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