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存荣与广西博白县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冯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存荣,广西博白县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冯永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800号原告:冯存荣,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告:广西博白县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兴隆中路033号。法定代表人:冯永生。被告:冯永生,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存荣与被告广西博白县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冯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存荣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存荣负担。审判员  刘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