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存荣与广西博白县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冯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存荣,广西博白县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冯永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800号原告:冯存荣,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告:广西博白县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兴隆中路033号。法定代表人:冯永生。被告:冯永生,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存荣与被告广西博白县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冯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存荣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存荣负担。审判员 刘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