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79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某峰,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