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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恢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萍乡市高格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萍乡市高格陶瓷有限公司,刘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恢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组织机构代码:57878514-X。法定代表人李久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萍乡市高格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杞木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383089-2。法定代表人陈开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永辉,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萍乡市高格陶瓷有限公司、刘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赣0313执恢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永辉所有的坐落于萍乡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20号财富大厦【面积139.3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赣(2016)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1864号;共有人朱淑萍】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永辉所有的坐落于萍乡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20号财富大厦【面积139.3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赣(2016)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1864号;共有人朱淑萍】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