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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家顺等与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顺,徐国良,李玉华,李宗章,迟明国,薛占军,张哲民,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刘家顺。申请执行人徐国良。申请执行人李玉华。申请执行人李宗章。申请执行人迟明国。申请执行人薛占军。申请执行人张哲民。被执行人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文刘家顺等申请平泉县恒盛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60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玺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