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荣华、杨祚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华,杨祚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华,男,生于1969年9月1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杨祚和,男,生于1965年5月2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民初1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将2017年5月16日我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村支行银行存款28000元和2017年5月17日我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村支行银行存款6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祚和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村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18000元、60000元扣划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工行达州达川支行账户上。二、终结(2017)川1703执1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安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生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