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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金凤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凤,北京消防器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女,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消防器材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法定代表人高旭东,厂长。本院在执行刘金凤与北京消防器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消防器材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军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