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金凤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凤,北京消防器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女,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消防器材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法定代表人高旭东,厂长。本院在执行刘金凤与北京消防器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消防器材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军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