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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323号段康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生于1964年9月25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法斗乡。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云南省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开化中路1号联通营业厅旁。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在案件申请执行时已将案款48294.84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案款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光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