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赵光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赵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赵光福,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人本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赵光福之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41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光福所有的川DXXX**指南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