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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合嘎与王坤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哈嘎,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陈哈嘎,男,1972年4月7日生,哈尼族。被执行人王坤,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宣威市人。本院在执行陈哈嘎与王坤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坤审判员 李学界审判员 张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德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