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鸣与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鸣,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刘小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891号原告李鸣,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董王庄乡大石岭村,组织机构代码:91410327569842800J。法定代表人:王民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小党,男,汉族,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鸣诉被告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刘小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刘小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鸣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刘小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鸣撤回对被告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刘小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鸣负担。审判员 杨庭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