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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鸣与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鸣,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刘小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891号原告李鸣,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董王庄乡大石岭村,组织机构代码:91410327569842800J。法定代表人:王民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小党,男,汉族,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鸣诉被告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刘小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刘小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鸣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刘小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鸣撤回对被告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刘小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鸣负担。审判员  杨庭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