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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邢宝江与李维、马维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宝江,李维,马维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945号原告:邢宝江,男,1968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李维,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马维仑,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现住本村。原告邢宝江与被告李维、马维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宝江以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宝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邢宝江负担。审判员 余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景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