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汪春燕与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春燕,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2289号申请执行人:汪春燕,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9891258-5。申请执行人汪春燕与被执行人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6700元(包含利息10280元,受理费10元,执行费1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宣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