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5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许高娃与许艳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高娃,许艳怀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672号原告:许高娃,女,汉族,住德惠市。被告:许艳怀,男,55岁,汉族,住德惠市。原告许高娃与被告许艳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许艳怀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高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剩余50元及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晓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