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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罗法与萍乡市唐老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罗法,萍乡市唐老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943号原告:肖罗法,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萍乡市唐老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雍华庭第9113栋152-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K8LQ46。原告肖罗法与被告萍乡市唐老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萍肖罗法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罗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罗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原告肖罗法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