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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薛家岛支行、薛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薛家岛支行,薛某1,薛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400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薛家岛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西侧北段,组织机构代码:16386332-9。负责人:王某,行长。被执行人薛某1,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某,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薛某2,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400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薛家岛支行与被执行人薛某1、马某、薛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4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