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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农盛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农盛食品有限公司,陈雄,陈惜华,郭瑞良,林杰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号。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16575492U。负责人:赵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金秋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7153005-6。法定代表人:陈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农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金秋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9715201-4。法定代表人:陈奕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雄,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安县人,住广东省潮安县。被执行人陈惜华(系陈雄之妻),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安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瑞良,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安县人,住广东省潮安县。被执行人林杰宏,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农盛食品有限公司、陈雄、陈惜华、郭瑞良、林杰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鄂09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