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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游水桂与屏南县旭日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水桂,屏南县旭日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1257号原告:游水桂,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屏南县旭日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屏南县长桥镇下牛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923MA344EMW80。法定代表人:陆淑英。委托诉讼代理人:XX、林丽珍,福建梅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游水桂诉被告屏南县旭日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游水桂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游水桂申请撤回对被告屏南县旭日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水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游水桂负担。审判员  章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