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1685张大虎与王光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虎,王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张大虎,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王光超,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张甫廷与被执行人王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张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为“无法提供”。2、2017年5月3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能主动履行。3、本院于2017年5月2日、5月3日、10月26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有存款账户十余个,但未能发现有价值的财产信息,故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4、2017年5月3日,本院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购物地址。6、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7、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8、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9、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10、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已将被执行人王光超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1、2017年6月3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称���为住在睢宁离被执行人太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12、2017年6月15日、6月3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王光超住址所在地查找,家中无人,大门紧锁,本院留置传票督促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在法院的执行案件有十余件。13、2017年9月,本院因被执行人王光超未申报财产作出拘留决定书,并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暂未能实施。1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光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905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王光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大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张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峰审判员 XX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