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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790周春根与许庆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根,许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周春根,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许庆伟,男,1959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根与被执行人许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春根以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其他法院评估拍卖,待拍卖结束后参与分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06执17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审 判 员  许正平助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