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行审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李斌、童小寒社会抚养费撤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斌,童小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81行审182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斌,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童小寒,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斌之妻。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冷卫征决字(2016)第03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称,被执行人李斌、童小寒愿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冷卫征决字(2016)第03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申请。审 判 长 邹卷澜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曾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