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虎林与赵巨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虎林,赵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陈虎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7日。被执行人赵巨成,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8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虎林与被执行人赵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福元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赵巨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下落不明,申请人程虎林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巨成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自科审判员 荆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