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孔令花、苑振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花,苑振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93号申请执行人:孔令花,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苑振奇,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孔令花与苑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296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苑振奇在宁阳县乡饮乡教育办公室每月工资4000元,直至冻结满1.5万元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 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