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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9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银川晶鑫盛达标准件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味之绝美蛙火锅店、杜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晶鑫盛达标准件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味之绝美蛙火锅店,杜建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674号原告:银川晶鑫盛达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学院西路。法定代表人:靳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味之绝美蛙火锅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北安巷**号银筑*号商业楼*层**室。经营者:刘银乐(以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杜建刚,男,199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以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银川晶鑫盛达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味之绝美蛙火锅店、杜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现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晶鑫盛达标准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晶鑫盛达标准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晶鑫盛达标准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丽书 记 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