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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龙与林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林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3295号原告:黄龙,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国伟,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黄龙诉被告林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黄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龙负担。审判员  吴永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茵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