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再欢与杜云星、占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再欢,杜云星,占才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002号原告:董再欢,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杜云星,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占才武,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再欢与被告杜云星、占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再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再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再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黄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许 晶书 记 员 乔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