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再会、周朝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再会,周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巧家县白鹤滩镇堂琅大道10号。组织机构代码:79028084-3。法定代理人高荣,该社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刘再会,女,生于1987年6月1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周朝伟,男,生于1969年12月2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于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选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