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江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江雁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16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负责人:丁召明,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江雁,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申请人江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关 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任 臻书 记 员 刘源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