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义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128号被执行人:崔义才,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崔义才犯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彬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