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创国与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创国,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135号之二原告:杨创国,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娜,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538号。法定代表人:左凤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创国与被告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治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创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全部退还杨创国。审 判 长 苏丽萍审 判 员 敬向琼人民陪审员 张克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雁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