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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小末与方银贵、张明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末,方银贵,张明星,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855号原告杨小末,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何素林,男,系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银贵,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明星,男,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杨小末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耀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7年9月22日,被告方银贵驾驶被告张明星的豫Q×××××号小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自行车损坏。后经正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方银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因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协商未果,为此,特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方银贵,经审查,与本案实际发生交通事故的方贵银不是同一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小末的起诉。诉讼费2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耀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俊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