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霞光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朴擎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霞光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朴擎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945号原告:盘锦霞光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外环南路北侧。负责人:栾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超,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盘锦霞光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被告:朴擎宇,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盘锦霞光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朴擎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盘锦霞光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霞光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盘锦霞光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海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