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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海洋与刘峰、宁夏久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洋,刘峰,宁夏久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874号申请执行人:海洋,男,1991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峰,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久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花园B区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洋与被执行人刘峰、宁夏久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执字第2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刘峰、宁夏久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98万元及利息1137826元,被执行人刘峰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8559元,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58132元。申请执行人海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久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已不在原址办公,刘峰下落不明;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证劵查询系统、网络银行查询系统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久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颐和城府花园等7套房产(冻结期限至2020年9月26日),该房产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冻结,请书面向我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则上述房产到期后自动解封。现我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我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贵审 判 员 何永孝审 判 员 陈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麻艳彬书 记 员 王经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