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修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修文,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132号院内综合楼后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45836055。法定代表人:安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乃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修文,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建,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慧,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修文、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5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伟荣审 判 员 耿 杰审 判 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丁刘女书 记 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